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发布 养老机构禁止歧视打骂老年人

  • 商洛在线
  • 2022-06-08 13:25:15
  • 来源:安徽商报

乡镇街道要探访高龄、空巢、独居老人;县、乡镇(街道)、社区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与医卫设施规划布局应同址或邻;职工将有陪护假……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6月6日从省人大获悉,《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审议,社会各界可于6月1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居家养老:乡镇街道要探访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家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实施探访,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探访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

社区养老: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搜集和发布、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养老服务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开设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集中用餐、外送等服务。

机构养老:禁止歧视打骂老年人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扶持保障:职工将有陪护假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七日。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医养与康养:设施应同址或邻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双向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记者 武鹏)

标签: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乡镇街道 高龄老人 城乡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住宅区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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