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河南结婚登记“跨省通办”

  • 商洛在线
  • 2021-06-01 16:34:54
  • 来源:东方今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决定在我省开展全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5月3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充分发挥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严格落实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任务,总结形成一批操作强、可复制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我省全面实施婚姻登记业务“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河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要求全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加强宣传引导。

结婚登记“跨省通办”攻略

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全省所有县(市、区)为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为结婚登记“跨省通办”实施机关。

(二)试点期限。时间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试点内容任务

(一)实施方式。全省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业务受理地,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3、试点期间,将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后续有关要求,结合全省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婚姻登记业务办理范围。

(二)涉及的行政法规。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涉及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增加“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出具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件

(四)办理范围。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不包含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等业务,不包含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办理业务。“跨省通办”施行属地办理,即:结婚登记应在公安部门核发居住证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项。(记者 慕嘉烜)

标签: 婚姻 登记 信息化 河南 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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