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 商洛在线
  • 2021-10-09 16:17:08
  • 来源: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10月8日,记者从安徽省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我省陆续印发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系列文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了保障。

安徽省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张冬云介绍,“十三五”期间,我省连续5年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3261元/年提高到767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17元/月提高到851元/月;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15万余人次,累计发放资金13.85亿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1100元,集中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1507元;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54.12亿元,惠及残疾人382万人,政策覆盖率达100%。“十三五”期间,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2亿元,保障困难群众62万人,有效防止了因特殊原因造成返贫现象发生。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218万人(其中城市低保34.3 万人,农村低保183.7万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35.6万人,106.6万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占农村低保对象比例为58%,占全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为22%,实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困难群众获得感极大增强,社会救助工作连续7年在民政部、财政部组织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绩效评价中位居全国前列。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起步之年、关键之年。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今年以来,安徽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等文件。

新出台的《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对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工作的目的、对象、原则、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并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同步向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新修订的《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记者 檀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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