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 商洛在线
  • 2021-10-11 07:46:01
  • 来源:合肥日报

记者从10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8月以来,我省陆续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等多个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文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确定“低收入人口”定义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并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同步向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

低保办结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考虑到认定低保对象的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审批,而属于行政确认,新修订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中将原低保“审核审批”统一调整为“审核确认”。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操作规程》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明确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限要求,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等,将低保办结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扩大特困供养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新修订的《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推动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新修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围绕临时救助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有针对性解决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临时救助的重大改革举措方面,一是新增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推动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改革,明确规定:“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三是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改革。

(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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