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本月起开始执行 多种方式保护百姓“救命钱”

  • 商洛在线
  • 2021-10-20 18:03:17
  • 来源:山西晚报客户端

10月1日起,《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有助于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和亮点……10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邀请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将对医保基金使用展开多项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作为被保障人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保制度的稳定发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共24条,将医保基金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以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我省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制度,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并对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群众举报投诉、医疗保障数据监控、上级部门交办、新闻媒体曝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我省明确,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新闻从业者将作为社会监督员

《办法》完善了社会监督员制度,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作为社会监督员予以明确。针对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办法》细化了公布的平台和途径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并细化了公布的内容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针对经办机构按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办法》明确了经办机构应在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并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我省将运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的全流程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出现违约行为,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或者不予拨付医保费用、追回已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中止或者解除服务协议、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支付违约金等违约处理方式。

《办法》补充规定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监管制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集药品招标、采购、交易、结算于一体,对医保基金支付起到协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监管予以规定。针对违法违规的医药企业,将取消其集中采购的中选、挂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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